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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精产品在线v未删减版优质教学奖评选办法

日期:2019-10-14 16:05 作者: 阅读:[]

第一条亚精产品在线v未删减版优质教学奖是学校设立的教学荣誉奖,旨在贯彻《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确立教育教学工作核心地位,激发一线教师的教学热情和教学活力,表彰和奖励教学业绩突出的教师,营造尊师重教的教学氛围,提升教学质量,加快推进优质高职院校建设。为做好优质教学奖的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置与奖励办法

优质教学奖每年评选一次,设一等奖和二等奖两个级别,一等奖评选3-5名,二等奖评选7-9名,获奖总名额不超过当年任课教师总人数的4%。

优质教学奖获得者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发放奖金,其中一等奖奖金3000元/人,二等奖奖金2000元/人。

第三条组织管理

(一)学校成立亚精产品在线v未删减版优质教学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各院部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评选规则,负责开展和指导优质教学奖的评审。

优质教学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秘书处,由教务处和人事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执行优质教学奖评选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二)优质教学奖由院系推荐,学校组织评选。

第四条评选基本条件

优质教学奖候选人应符合下列评选基本条件:

(一)亚精产品在线v未删减版在职教师。

(二)拥护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热心教育和教学研究,教学工作认真负责,教学责任心强,近2学年无教学事故、无学术不端行为。

(三)教学水平高,近2学年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优良,深受学生欢迎。

(四)近2学年授课学时数高于所在院系同类岗位教师平均授课时数。

(五)近2年科研考核达标。

第五条主要评选依据

优质教学奖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依据教师教学工作优秀度遴选与确定。教师教学工作的优秀度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个人教学优秀:表现在个人在教学过程中的投入与取得的成效。

1.既教书又育人,积极与班主任沟通,注重课堂管理,课堂出勤率95%以上,无学生上课玩手机、睡觉现象;

2.备、教、辅、改、训、考各教学环节规范严谨,教案评比85分以上,每门课程作业批改5次以上,学生课程考试合格率85%以上;

3.通过各种方式激发学生好奇心,灵活使用各种教学方法、手段开展教学,学生课堂满意率90%以上;

4.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和教学建设,近三年内主持或主要参与(排名前3)师生技能大赛、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教学研究改革课题,或取得标志性教学成果(编写出版教材、发表教学论文、获得教学类奖励等)。

(二)团队合作优秀:表现在教学过程中与同行、团队的协作和发挥出的支撑作用。

1.与团队其他教师积极交流、分享教学经验,指导助教和青年教师开展教学,在帮助团队其他教师教学职业发展方面作出贡献;

2.积极配合院部,为促进学生学习、提升教学效果作出贡献。

3.领导和同行的满意度90%以上。

(三)持续改进优秀:表现在教学职业发展方面的努力。

1.定期总结、检讨教学活动,改进和完善课程;

2.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使学生获得更佳的学习体验;

3.积极参加同行听课、讲座、培训,吸取、借鉴他人的教学经验,提升自己。

第六条评选程序与要求

(一)每年学校发布优质教学奖评选通知,并根据院部现任教师数和近2学年所承担教学工作量确定各院部优质教学奖推荐名额。

(二)各院部按照学校规定,通过基层教学组织推荐或教师自荐方式确定优质教学奖候选人名单。

(三)各院部对优质教学奖候选人的教学工作优秀度进行综合考查并作出评价,包括:优质教学奖候选人根据第五条做出教学工作优秀度自我评价(1500字左右文字材料)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院部须通过组织随堂听课、访谈、收集学生意见等方式对候选人进行考查,作出优秀度评价报告(600字左右)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院部在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考查的基础上,组织评审组(成员由院部领导、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进行优质教学奖评审,公示无异议后连同推荐材料报送教务处。

(五)教务处对各院部推荐的候选人的教学优秀度等进行复查和随堂听课,经复查合格的,院部将候选人的推荐材料在学校优质教学奖评审专栏网上公示,向全校师生征求意见。

(六)年底,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优质教学奖评审会,综合院部提供的候选人推荐材料、公示反馈意见以及教学综合表现情况,确定一等奖二等奖获奖名单。

(七)优质教学奖评审结果在学校优质教学奖评审专栏网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经校务会议审议通过发文公布。

第七条其他

(一)优质教学奖是教师个人年度考核和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指标,已获上年度优质教学奖的教师不连续参评。

(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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